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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机关等。
预警公告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变更公告。
3.3.4预警公告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
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5接处警规程。
区应急联动中心根据有关规定、预案和职责与权限,明确规定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明确其工作要求与程序,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部门、程序、时限、方式、渠道、要求和落实预警的监督措施。
3.3.6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应急联动中心、涉及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在报请区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必要时,向公众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避险和防灾减灾常识;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并优先保障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的生命安全;
(4)组织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视情况动员后备人员;
(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6)加强警卫和治安管理,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稳定社会秩序;
(7)特殊情况下,有关单位在报请区应急委同意的同时,应采取果断措施阻止事态的发展;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加强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加预测预警体系的科技含量,以提高处置事件的反应能力。
按照市有关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4.2由公安分局会同区应急办、区信息委,建立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响应等级分级。
根据特点,并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要求,本市建立四个响应等级,即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个响应等级,应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4.1.2明确响应程序
4.1.2.1爆炸类恐怖事件处置程序
封锁现场
区公安分局立即设置警戒线,实施现场封锁群及周围车辆,防止无关人员及车辆接近现场;疏散人群及周围车辆,防止无关人员及车辆接近现场;
根据现场态势,及时扩大封锁范围,设置第二道警戒线;
对撤离现场的受伤群众,开辟临时场所安置,等待医疗救护人员到场;
积极寻找目击证人,并及时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现场情况。
排除危险
区公安分局报请视市局组织专业排爆力量进入中心现场实施测爆、搜爆和排爆(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同步实施信号干扰),并逐步向扩展。
现场如有火情,先予以灭火。
现场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排除危险的,区电力公司、市政局、水务局、建设交通委等相关单位组织应急力量排除危险。
抢救伤员
在确认排除危险后,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负责抢救伤员。
区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车辆及人员,将伤员送至相关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