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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预测
3.1.1建立突发事件监测网络。
公安分局及各专业应急工作机构、镇、园区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1.2本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
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刑事案(事)件影响区域;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6)数据库其它内容由区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3.1.3健全预报机制。
加强本区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建立健全预报机制,各镇、园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公安基层派出所分别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及时做出预报,重要信息要立即报送。
根据各类刑事案件的特征和防范、处置的要求,建立短期和中长期预测、预报制度。
3.1.4提高测报水平。
建立重大刑事案件的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跨部门对各类突发重大案件的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对事件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信息报告
3.2.1迅速报告信息。
一旦掌握和发现重大刑事案件信息,有关单位和所在社区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将有关信息报告区应急联动中心。
市民有义务通过110报警,迅速报告和反映事件信息。
3.2.2严格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机构发生所在镇、园区、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一旦发生重大特发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一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
报市主管部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特别重大或特殊时,必须立即报告
3.2.3信息通报。
区应急联动中心、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的通报、协调渠道。
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III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II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红色等级(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预警级别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定设立。
3.3.2预警级别研判与。
预警级别首先由公安局专项指挥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制定的预案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区应急委员会批准。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或宣布取消需报请区应急委常务副主任批准,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或宣布取消需报请区应急委主任批准,严重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或宣布取消需市应急委员会统一或宣布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