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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指挥部启动后,区应急联动中心立即向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领导报告现场指挥部的具体位置。
2、区应急联动中心立即向参与处置单位通报情况,通知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及专家赶赴现场指挥部。
2.3.2现场指挥部由下列人员构成:
1、总指挥。
由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指定(或兼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2、副总指挥。
由区应急联动中心、公安分局或有关参与处置单位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
3、现场指挥员。
各参与处置单位根据现场处置的需要,指定一名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员。
4、指挥联络组。
由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反恐办、事发地政府(或公安机关)和其他参与处置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联络组(以下简称“指挥联络组”)。
指挥联络组主要负责现场指挥部的具体事务,下达现场指挥部的指令,记录现场处置情况,与区应急联动中心保持联系,协调各参与处置单位的有关工作。
2.3.3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程序为:
各参与处置单位负责人、联络员进驻现场指挥部后,到指挥联络组领取统一编号的通信工具和识别标志,并根据职责分工,迅速开展相关工作。
1、情况汇总。
参与现场先期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负责人迅速向现场指挥部反馈现场处置情况,由指挥联络组负责汇总。
2、分析判断。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存在遭受后续攻击的可能,必要时听取专家咨询意见。
3、指挥决策。
在分析判断的基础上,迅速研拟现场处置措施,果断作出指挥决策。
(1)下达指令。
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下达各项处置指令;
(2)报告请示。
在下达指令的同时,应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或区总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如采取重大处置措施,应先向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领导(或总指挥部)请示。
2.3.4现场指挥部的保障措施如下:
1、通信保障。
由区应急联动中心负责现场指挥部的有线、无线通信,确保现场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需要紧急调用现场图像资料和开通应急有线、无线通信线路的,由公安分局、电信局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2、交通保障。
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指挥部的交通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指挥部附近的车辆停放秩序和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区公安分局根据区应急联动中心的指令,及时开辟通往现场的应急通道,保证处置力量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3、安全保障。
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指挥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协助指挥联络组检查进出人员的识别标记。
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后,接替现场指挥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4、后勤保障。
由区经委负责现场指挥部的后勤保障工作。
5、支援保障。
由水、电、气等抢险救援单位负责现场指挥部的支援保障工作。
2.3.5如果多处同时发生恐怖袭击,区应急联动中心迅速按照上述要求,设立分指挥部。
3预测、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