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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准备,加强日常工作,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提供切实、可靠的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1.1建立各类专业反恐应急处置力量,并加强协调配合;充分依靠公安、武警、驻沪部队专业队伍,发挥其在处置恐怖事件中的突击攻坚作用;发挥民防、卫生、市政、电力、燃气、水务等单位应急处置力量的重要作用。
建立健全各应急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保持和加强应急反应能力。
6.1.2各应急队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
要明确各类应急队伍的保障职责;根据本区特点,进一步加大公安、武警等骨干队伍建设力度,提高装备水平增强实战能力。
6.1.3各应急队伍的总体情况、力量编成、处置能力,每年年初由区反恐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报告。
队伍的重大调整和人事变更,需报区反恐办备案。
6.1.4各应急处置队伍要制订相应的专业处置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区反恐办要定期组织反恐怖综合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各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6.2装备物资保障
6.2.1区发展改革委、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应急预案和所承担的任务,负责物资(包括医药用品)的储备、调拨和组织生产等保障工作。
并根据反恐怖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关预案和保障计划,做好物资储备、生产储备和技术储备工作。
6.2.2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确保储备物资的维护、补充和更新,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
同时,与相关区、县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保证应急需要。
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2.3在恐怖事件处置工作中,应急物资及医药用品的调用和供应由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总指挥部的指令,统一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6.3科技保障
6.3.1区科委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会同反恐相关职能部门,依托科研机构和科技资源,加强反恐处置技术、装备的开发研究。
6.3.2形成应对和处置恐怖事件的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建立应对和处置恐怖事件的研究中心和信息系统。
对反恐怖情报、防范和处置工作的决策和行动,进行理论研究和科学论证。
6.4通信保障
6.4.1区电信局负责对本区承担反恐应急通信保障相关电信企业的业务协调及应急通信保障的组织指挥;明确参与处置单位的通信联络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制定应急处置期间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
6.4.2各职能部门在整合本系统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4.3现场指挥部与总指挥部之间以移动式卫星通信转播车为枢纽,实现处置现场与指挥部之间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由信息通信保障分队迅速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指挥通信。
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社会通信设施及网络。
6.4.4加强区信息通信应急保障分队建设。
信息通信应急保障分队,以区电信企业和职能部门所属专业队伍为主要力量。
6.5交通运输保障
6.5.1一旦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区区建设和交通委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道路交通管制;区海事局负责组织其管辖水域的调度通航;相关地方政府协助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6.5.2应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物资和人员的应急输送,满足处置工作需要。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7.1.1公安、国家安全及军队情报部门要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大力加强人力情报工作,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获取预警性、内幕性的反恐怖情报信息,努力做到先发制敌。
7.1.2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重要人员、部位、场所、设施和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
7.1.3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质检等部门要加强有关预防恐怖袭击常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公众举报恐怖活动线索,广泛调动公众参与反恐怖斗争的积极性,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4区反恐办要充分履行对各有关部门和区域相关工作的检查、指导职责。
7.2培训和演习
7.2.1将应对和处置恐怖事件的相关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课程。
7.2.2对反恐应急处置人员要开展经常性培训,切实提高他们应对和处置恐怖事件的能力。
7.2.3区反恐办和区应急联动中心要定期组织全区性反恐综合实战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