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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厂安全管理制度范本6篇
大小:33.07KB 9页 发布时间: 2022-12-12 17:04:28 3.19k 2.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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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紧急停炉步骤。

a.停止加煤和通风。

b.迅速将炉排上的燃煤扒空,不可向炉膛内加水。

c.熄火后打开炉门和烟道门,对锅炉进行冷却。

d.隔断总气阀,无缺水情况下可进水和排污。

缺水时绝对禁止进水和排污。

19.紧急停电应采取措施。

a.将开关全部关掉,防止突然送电造成事故。

b.注意压力表变化,及时排气降压。

c.如低水位,高气压则应将炉排上燃煤扒掉,防止脱水而烧坏炉膛。

第六条安全检查。

(一)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内容:思想是否重视,制度是否健全,设备是否完善,电气线路是否安全可靠,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安全纪律是否自觉遵守,交通要道是否畅通,环境是否整洁。

(二)安全检查必须贯彻专业检查与群众检查,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的原则,要依靠部门和职工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各种专业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高压开关、变压器、起重机械、装卸机械,除安全大检查外,应按规定及时请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检查,做到定期检查,及时检查,并经常进行保养。

(四)安全检查所查处的隐患,所在班组要及时进行整改,班组无力整改的,由车间协助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由公司负责落实整改,隐患整改要强调一个“快”字,如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但由于整改不及时而发生事故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事故报告和查处。

(一)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由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逐级报公司领第10页导,轻伤事故由车间(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把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

(三)死亡事故由企业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公司领导接到重伤、死亡和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等相关部门。

第八条违章处理。

(一)违反安全用电,安全防火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其中一项(次)未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二)违章造成人身、设备、产品损失,由责任人承担30-70%的经济损失费。

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章造成自身伤残,责任自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医疗期间不计工资,医疗补贴最高不超过50%。

印刷厂安全管理制度范本5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机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作业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操作顺序或经培训后达到作业要求、作业员开始操作前应检查机械设备各部位紧固件是否脱落或松动迹象。调整机器时必须停机,断掉电源,下班时必须关闭所有设备的总电源。

第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学习(即生产单位、机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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