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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10篇
大小:20.41KB 4页 发布时间: 2022-04-02 14:35:52 18.37k 7.2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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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主要是针对执行程序违法提出的异议,下面就给大家带来《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希望能帮到大家,欢迎阅读参考。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1

申请人:吴某,女,19XX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区XX路XX组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XX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某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XX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申请人:吴XX

20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2

复议申请人刘xx,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xx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xxxx。复议申请人刘xx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XX)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xx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xx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xx到xx供电所上班,但刘xx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xx电力局设立的xx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xx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xx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xx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

(2)、要求刘xx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xx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xx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xx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xx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xx法院在xx电力局要求刘xx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xx未上班,是因为xx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刘xx不同意。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3

复议申请人刘XX,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xx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xxxx。

复议申请人刘XX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XX)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xx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xx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xx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XX到xx供电所上班,但刘XX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xx电力局设立的xx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XX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xx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XX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

(2)、要求刘XX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xx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xx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XX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XX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xx法院在xx电力局要求刘XX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XX未上班,是因为xx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

刘XX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

(1)如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刘XX与xx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来的情况恢复上班;

(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xx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XX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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