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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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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4

复议申请人明天是一位男性,而复议被申请人王xx、何xx、苹xx和鸭xx分别是男性和女性。复议申请人的请求是依法撤销xx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

复议的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在作出裁定时错误地适用了《xx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而应该适用第204条的规定。

《xx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规定。在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案外人,在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规定。

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xx、苹xx案件和复议被申请人王xx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是合法有效的,这是错误的。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这两个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鸭xx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两个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xx,而鸭xx及其丈夫艾xx在复议申请人处没有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这两个案件。然而,原审法院却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发送给复议申请人,并通过非正当手段在送达回证上让复议申请人签字。从程序上来看,原审法院在这两个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即使复议被申请人鸭xx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为在20__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xx”变更为“平xx”。所以,原审法院应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xx、苹xx案件和复议被申请人王xx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是合法有效的,这是完全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材料能证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购买了永兴矿业的股份,并非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购买的。原审法院仅凭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内容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xx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只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购买了永兴矿业的股份,而无法证明该股份属于复议被申请人鸭xx以“平xx”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因此,从法律和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购买的永兴矿业股份属于平xx所有,而非复议被申请人鸭xx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xx省__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二0__年三月一日

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5

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的借款纠纷一案已经有法院的判决,判决申请人支付500万元借款及利息。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与案外人达成协议,将申请人1500余万元的借款抵押物转让给了案外人。案外人将500余万元汇入申请人账户,申请执行人随即扣划了这笔款项并视为履行了判决书的支付义务。

最近,申请人收到了拍卖行的通知,称申请执行人已经委托他们对抵押物进行拍卖。然而,申请人认为这种继续执行本案并拍卖抵押物的行为是不妥的,因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因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报告,申请执行人在截止到某个日期之前已经从申请人账户中扣划了500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就是说申请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义务。

二、申请人的抵押物与案外人是否达成转让协议,与本案执行无关,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三、案外人向申请人账户支付的500余万元款项已经成为申请人的所有权,申请执行人从申请人账户扣款只能说明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判决书的支付义务,本案已经完全履行。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已经完全履行了判决书的义务,法院继续执行本案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此,申请人特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6

何某,女,__年x月x日生,住所:__,现无业。

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xx市xx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__年4月7日送达生效。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__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申请人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有稳定的工作和生活,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没有大额支出或投资行为,没有需要借款的必要。王某向柴某借债并未告知申请人,也没有将这笔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也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首先,柴某借出50万元巨额款项,却不知道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欠条金额单位无法辨认,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和方式,与常理不符。

其次,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某用来威胁王某维持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的借钱一事根本就不存在。

第三,即使王某主动给柴某出具了50万元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于__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的房产已经合法分割,属于申请人所有。然而法院却在“未审先判”的情况下,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历时1年5个月,然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也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__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的房产已经合法分割,属于申请人所有。然而法院却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申请人来说,这是在“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调查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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