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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居家隔离措施制度精选5篇
大小:19.58KB 4页 发布时间: 2022-11-30 09:12:57 10.69k 10.43k

4.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进(返)京及其他需要居家隔离人员。

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标准参照我市现行涉疫风险地区进返京人员隔离管理规定执行。

5.入境人员。

居家隔离的第2、4天和满7天采集鼻咽拭子进行核酸检测,满7天需满足“三样本阴性”要求,第3、5天进行抗原自测。

所有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或抗原检测虽为阳性,但鼻咽拭子核酸复核均为阴性方可解除隔离。

(四)做好自我监测。

每日至少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主动向社区(村)报告。

密切关注自身是否存在发热、干咳、乏力、咳痰、咽痛、腹泻、味觉异常、嗅觉异常、鼻塞、结膜炎、肌痛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出现异常立即联系社区(村)医务人员,并按要求就诊排查。

(五)主动报告病史。

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应主动向社区报告个人基础疾病和既往病史,老年人、孕产妇、幼儿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类疾病等基础疾病的人员,以及有特殊治疗需求和用药需求的人员,须将有关情况准确告知社区(村)工作人员。

如遇紧急情况,第一时间联系家人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或直接拨打120、110等进行求助,明确告知自身为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及时就医诊治。

(六)居室通风消毒。

每日至少上、下午各进行1次开窗通风,每次30分钟以上。

每日至少进行1次房间湿式清扫,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

每次清理垃圾时应将垃圾袋扎紧封口,并对其外表面和封口处消毒后置于房门口。

具体消毒方法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预防性消毒指引》执行。

(七)保持通讯畅通。

居家隔离观察人员须保持手机电话等通讯畅通,随时与社区保持联系。

老、幼、病、残等确需照顾的人员,须确定同住人员或紧急联系人。

(八)同住人员要求。

同住人员须与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共同执行管控措施。

(九)加强排水管理。

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在隔离期间,坐便器、淋浴排水地漏应及时补水,每天注水2次以上,每次不少于350ml,或采用硅胶垫、防臭地漏芯等防臭装置封堵地漏。

坐便器冲水时,先盖马桶盖,再冲水。

三、社区(村)工作要求

(一)开展环境评估。

社区医务人员应对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居住内、外环境进行专业评估,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作为居家隔离观察场所。

(二)履行告知义务。

通过书面或电子告知书等方式,向居家隔离观察人员明确防疫责任义务,以及不遵守防疫要求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告知其出现健康问题时可联系的社区(村)卫生医疗机构名称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强化技防措施。

加装门磁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加装摄像头,提供便携式智能测温贴等。

及时将其信息录入“北京市疫情跟踪数据报送系统”,赋“北京健康宝”黄码。

(四)开展健康监测。

社区(村)医务人员要记录好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和同住人员每日早晚体温及健康状况。

发现其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咳痰、咽痛、腹泻、味觉异常、嗅觉异常、鼻塞、结膜炎、肌痛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五)组织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

按照防疫要求,卫健部门组织专业机构为居家隔离观察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组织社区(村)医务人员指导居家隔离人员进行抗原检测,并加强抗原检测相关培训。

观察期满后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及时解除隔离,并为其“北京健康宝”解码。

(六)满足就医需求。

社区(村)医务人员应重点关注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化疗、透析等特殊人群情况,及时提供必要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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