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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运行管理规章制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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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运行管理规章制度1

一、总则

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制定了以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二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如果触及刑律,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的职责包括: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宣传教育和培训;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进行上报和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必须同时引进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并且这些安全附件要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且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要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要进入机楼、机房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进行明火作业的还必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必须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源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梯

第三十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必须遵守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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