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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营业场所消防设计规范最新6篇
大小:474.82KB 5页 发布时间: 2023-12-22 11:00:19 10.73k 9.4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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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以下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于地下室营业场所消防设计规范最新6篇,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欢迎各位阅读借鉴。

地下室营业场所消防设计规范最新1

7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

7.1消防给水

7.1.1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7.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7.1.2.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

7.1.2.2Ⅳ类修车库

7.1.2.3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

7.1.3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7.1.4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车库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5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7.1.5.1Ⅰ、Ⅱ类车库20L/s

7.1.5.2Ⅲ类车库15L/s

7.1.5.3Ⅳ类车库10L/s。

7.1.6车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1.7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及以内的车库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7.1.8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7.1.8.1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7.1.8.2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9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口径应为65mm水枪口径应为19m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25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但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7.1.10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7.1.11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层内不应超过5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7.1.12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7.1.13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屋顶消防水箱其水箱容量应能储存10min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18m3时仍可按18m3确定。消防用水量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7.1.14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1.15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容量应满足2.00h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总量的要求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7.1.16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得超过6m。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8采暖通风和排烟

8.1采暖和通风

8.1.1车库内严禁明火采暖。

8.1.2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8.1.2.1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8.1.2.2Ⅰ、Ⅱ、Ⅲ类汽车库

8.1.2.3Ⅰ、Ⅱ类修车库。

8.1.3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

8.1.4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8.1.5设有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2.5条的要求外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保温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

8.2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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