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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汇总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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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些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汇总7篇,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欢迎阅读下载。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1

一、目的

为了保证食品食品平安,落实食品平安企业主体责任,特制定食品平安自检自查与汇报制度。

二、自检自查

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保证食品平安,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园地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当主体责任。

2、建立本单位食品平安治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平安治理员,对食品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治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平安治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治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等各项食品平安治理制度。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平安检查方案,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6、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含: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平安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简单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7、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8、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马上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9、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伪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10、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觉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汇报当地市场监督治理机关。

11、食品平安治理员定期进行食品平安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觉问题,及时告知改良,并做好食品平安检查记录备查。

三、整改与及时汇报

食品平安治理人员定期组织自检自查,在自检自查中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保证食品平安,接受社会监督,承当社会责任。对发觉的重大食品平安隐患时应汇报市场监督治理部门。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2

为规范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销售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进货查验、工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及报告情况归档备查。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3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2、制作凉菜、烧卤熟肉、生食水产品、西式糕点、裱花蛋糕等直接入口的较高风险食品,必须有相应许可项目,并应严格按照专间要求进行操作。禁止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超出供餐能力承接大规模聚餐活动。

3.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食品原料应保证来源合法安全,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4、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成品、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加工、存放;员工要经常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消毒手部,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皮肤病者,应即暂停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5、凡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对其表皮进行清洗消毒,或剥去果皮后食用。蔬菜烹调程序:一洗二浸三烫四炒。使用禽蛋前应先清洗、消毒外壳。

6、熟制食物应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以及海产品,外购熟食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均须彻底加热,中心温度应高于70℃。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60℃以上)或冷藏(10℃以下),如在常温下保存,应于出品后2小时内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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