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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驾驶员教练管理制度规定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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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于驾校驾驶员教练管理制度规定精选10篇的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帮助,欢迎各位阅读和下载。

驾校驾驶员教练管理制度规定精选1

为了提升蜀州驾校的形象,并向社会提供更好的驾驶培训服务,我们制定了一系列教练员行为规范与纪律,简称为“七要九不准”。

七要:

1. 所有教练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驾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成为守法的榜样。

2. 我们要牢记驾校的办学宗旨:“学员至上,注重质量,服务社会,提高效益”。要服从管理,考虑整体利益,团结友爱,把驾校当做家,维护集体荣誉。

3. 我们要保持良好的教学风格,文明教学,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我们对学员负责,竭诚为学员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4. 我们要教学育人,保持廉洁自律。我们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学员的榜样。

5. 我们要增强安全意识和节约意识。不要过分踩油门,努力降低训练成本,杜绝安全事故。

6. 我们要爱护车辆,妥善保管车辆工具和教学器材,保持车辆整洁和技术状况良好。

7. 在教学时,要着装整齐,佩戴胸卡和教练证。

九不准:

1. 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准擅自离岗。如果发现学员独自练车或教练员脱岗,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扣除100元。如果教练员离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员需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 不准索要或接受学员的卡片或请客。一经查实,将予以辞退,决不容忍。

3. 不准将教练车用于私事或揩公家油。如果违反规定,第一次扣除200元工资,第二次即予以辞退。如果因教练员私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教练员需承担全部事故损失。

4. 不准酗酒和酒后驾车。如果违反规定,将立即辞退。因此造成的事故损失由教练员负责。

5. 不准瞒报交通事故。如果在训练中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总校。否则,除扣除教练员200元外,还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6. 不准私自更改训练路线或擅自缩短训练时间。如果需要延长训练时间,必须事先报经总教练室同意。一经发现违规,将扣除50元工资。因更改路线造成的事故损失由教练员全权负责。

7. 不准打架和赌博,一次扣除100元。

8. 不准粗暴教学和辱骂学员。初次违反者将受到严厉警告,第二次违反将予以辞退。

9. 不准擅自安排未持训练卡的学员上车训练。初次违反将扣除200元,第二次违反将扣除400元。再次违反将予以辞退。

我们希望通过这些行为规范和纪律,能够让蜀州驾校的教练员们成为模范和榜样,为学员提供更好的服务,提升驾校的声誉。

驾校驾驶员教练管理制度规定精选2

为了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素质,确保驾驶员培训的质量,达到培训目标,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根据这个办法,我们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按照教练员资格条件规定选用教练员,并给予公正选拔和公平待遇。教练员必须服从单位的管理,遵守规定制度,并服从教学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在给学驾人进行操作练习时,教练员要耐心指导,采用示范教学法、模拟教学和情景教学相结合的方法。每期都会对教练员进行综合考核,包括培训计划、执教能力、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并将考核结果存档。我们会记录学驾人的考试合格率,并根据考评结果确定教学质量排名,每季度公布一次,年底进行总评,并实行末位淘汰制。教练员还要积极参加管理部门的培训,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驾驶操作培训交流会,交流教学的经验和教训,提高教练员的执教水平和素质。教练员上岗前需要认真学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并在工作期间遵守规定,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应处理。同时,我们还会建立教练员的个人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存入档案室。如果教练员因故退出或变更单位,需要经个人申请并经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但如果教练员违反了单位的管理制度,或者发生了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道德败坏等情况经查实,将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驾校驾驶员教练管理制度规定精选3

第一章 师德公约

为了提高驾校教练员的素质,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我们特制定了这份师德公约。全市驾校教练员都应该遵守这份公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学员们的监督。

第二章 公约内容

1. 教练员在教学时要使用文明用语,不得讲脏话、粗话。

2. 教练员要耐心解答学员提出的问题,不得训斥、嘲笑、挖苦、侮辱或打骂学员。

3. 对学员要一视同仁,不能因为亲疏远近或性别而对待不同。

4. 教练员应该准时上岗,不得让学员长时间等待。

5. 不得明示要求学员向考官行贿。

6. 教练员不得无故停止学员训练或私自减少教学时间。

7. 教练员不得向学员索要钱物,比如在教学过程中要求学员加油费或支付加班费等。

8. 教练员不得在自己生日、子女结婚等时向学员派发请帖,也不能在教学过程中委托学员购买高档物品。

9. 在教学过程中不得要求学员请吃饭或购买香烟等物品。

10. 学员符合考试条件时,不得因学员未送礼而故意拖延安排学员考试。

11. 不得因学员投诉而采取打击报复、刁难或人身攻击的行为。

第三章 公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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