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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开展排查,必要时通过专项评估,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灾害治理或迁移避险意见。
具体按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细则》执行。
2.洪涝灾害排查和评估。
委托具备丙级及以上资质的水利设计单位开展排查,必要时通过专项评估,出具洪涝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灾害治理或迁移避险意见。
具体按省水利厅印发的《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评估工作细则》执行。
3.形成综合性排查结论。
各地校安办根据专业机构提供的地质、洪涝灾害危险性排查意见,形成各校综合性排查结论,并根据附表要求,逐校建立登记表存档。
(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
在确认校舍场址安全或对建筑物不作迁移建设的情况下,开展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工作。
1.收集信息资料。
各地校安办组织学校提前收集与校舍安全有关的基本信息和每幢建筑物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原始资料。
2.校舍抗震及结构安全排查鉴定。
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委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排查鉴定工作,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委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排查鉴定工作,并出具排查鉴定报告。
需要检测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具体按省建设厅印发的《中小学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工作细则》执行。
3.校舍消防安全排查鉴定。
请各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校舍消防设施开展排查,出具排查鉴
定报告。
具体按省公安厅(消防)印发的《**********》执行。
4.校舍防雷安全排查鉴定。
请各地气象部门组织防雷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对防雷装置开展排查,出具排查鉴定报告。
具体按省气象局印发的《中小学校舍防雷安全排查工作细则》执行。
5.形成综合性排查鉴定结论。
当地校安办根据各专业机构提供的校舍抗震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排查鉴定意见或报告,形成综合性排查鉴定结论,并按照附表要求,逐校逐幢建立登记表存档。
四、组织工作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工作由各地校安办统一组织,协调推进。
(一)确认排查鉴定机构资质。
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等部门分别牵头,印发省内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名录,供各地参考。
参与排查鉴定的省外注册机构,其资质由各地相关部门负责审检。
(二)委托排查鉴定工作。
各地校安办将本辖区内中小学以分片打包、排查鉴定与改造设计捆绑等方式,通过招投标、直接委托等办法,落实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建筑安全的排查鉴定机构,并由校安办或业主单位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原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可优先安排。
消防、防雷安全的排查鉴定分别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气象部门承担。
(三)统筹协调。
各地要先排查场址安全、后排查建筑安全。
校舍建筑安全涉及各专项排查原则上整合进行,分片同步推进,确保时间进度。
(四)建立校舍安全信息。
各地校安办(教育局)要建立和完善各校建筑安全档案。
要将校舍安全基本信息和排查鉴定结果及时录入“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加强排查鉴定统计报送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月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