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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典型案例12篇
大小:477.16KB 3页 发布时间: 2024-03-13 19:56:25 2.41k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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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以下内容是小编根据各位的需求,为大家整理出的有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典型案例12篇文档,欢迎各位阅读和借鉴。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典型案例1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较于1993年的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很多重大突破。首先,新消法的第24条第3款规定了经营者对提供的耐用商品或服务的瑕疵负有证明责任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证据支持。然而,新消法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重大改变,将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的证明责任推给了经营者。这一举措有利于解决消费者维权困难的问题,减少了消费者因无法提供证据而难以维权的情况。

其次,新消法的第25条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除了一些特殊商品,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的七天内可以无需说明理由退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然而,新消法突破了合同法的规定,直接赋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第三,新消法的第44条规定,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一条款突破了传统民法中只能向经营者或商品生产者主张权利的框架,使消费者在无法找到实际生产者或服务者时,仍然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主张权利。

最后,新消法的第55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有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受害人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除了上述突破性的规定,新消法还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方面。

然而,新消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消费法对消费范围的调整不够明确。消费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对于购买商品房、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等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存在不同理解。建议明确这些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在消费法中的适用范围。

其次,消费者的主体资格是否限定为自然人,其他组织或单位是否适用消费法并未明确规定,容易产生歧义。

第三,对于知假买假问题,消费法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第四,消费法第55条规定的五百元赔偿金额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建议参考民事诉讼法中小额诉讼的规定,通过百分比确定赔偿金额,以适应物价上涨的情况。

最后,新消法对争议解决方式没有突破性进展。目前,争议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当事人和解、其他方调解、行政机关投诉、仲裁和法院诉讼。建议参考其他国家,建立灵活的行政仲裁制度,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以降低消费者维权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普通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可以采用和解、调解、投诉、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和解是一种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既有助于消费者维权,也有助于经营者自我纠错和妥协。在政府部门的执法和监察方面,建议加强领导,协调各部门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多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的意见,依法执法和监察;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并公布结果;对发现的缺陷商品采取相应措施;依法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消费者组织加大对轻微纠纷的调解力度。

总的来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为了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有必要对消费范围、主体资格、知假买假、赔偿金额和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执法和监察工作,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典型案例2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致力于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建立健全完善的长效工作机制,以进一步提升对自身的要求,提高全体员工的维权意识,并引导客户加强风险意识,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首先,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树立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我们将从自身的价值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高度认识和关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

其次,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制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我们将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到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中,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并制定相应的考评制度,实现全员全方位的管理机制。同时,我们还将结合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认真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类人员进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专项自查。自查的重点将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等方面。通过这样的自查,我们将确保全行内部权限管理规范,责任落实明确,并有效降低个人金融信息被盗的风险,确保个人金融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此外,我们还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维权意识。我们将把金融消费教育贯穿于金融消费者的日常金融活动中,并加大对社会公众的金融宣传力度,以提升全体公民的整体金融水平,增加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将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水平和质量,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为他们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典型案例3

昨天是3月15日消费者的节日,我昨天晚上看了央视的三一五晚会以后,我十分感慨。与往年一样,这次晚会曝光了许多黑心商人的令人不齿行为,看了这次的晚会后,我对这些可怜的消费者感到十分同情。

这次让我最心寒的是麦当劳。麦当劳是全球连锁餐厅,没想到他们会如此黑心,这样的快餐店应该尽早曝光。记者去调查了一下,发现麦当劳的员工虽然看起来很忙,但实际上他们很闲。他们炸出来的所有薯条等食品都已经超过了保质期,而且他们的机器也发出了警报声,但他们却不管,继续把更多的油炸食品放进保温箱。更令人不齿的是,一个员工不小心把很多牛肉掉在地上,但他们却毫不在意地把掉在地上的牛肉给顾客吃。这真是太恶心了,这样的餐厅应该尽早关闭,以免再次伤害消费者。

另外一个被曝光的问题是黄金行业的乱象。千足金、三个九这些标识常常出现在黄金销售商店中,表示黄金的纯度。央视3.15晚会揭露了黄金行业的问题,所谓的千足金意味着我们购买的黄金首饰是由纯度能够达到千分之九百九十九的黄金制造出来。

然而,实际上很多黄金制品中都添加了另一种元素——铱,而非达标的黄金制品。在化学元素周期表中,铱与黄金紧挨着,它的密度与黄金非常相似,但它的价格只有黄金的五到十分之一。许多厂家将铱添加到金饰中,做成仿真黄金首饰来欺骗消费者,他们将这些金饰当作真正的黄金来卖,甚至价格还比真金的更贵。如果大家都购买这些金饰,那他们就能赚大钱。

我们身边有很多不良的企业家,他们在许多商品上都会做手脚,但是却以比真品更高的价格卖给消费者。因此,我们以后应该不要购买他们的商品,让他们的欺诈行为永远得不到成功。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典型案例4

新法修订后,增加了一些重要内容,包括赋予消费者反悔权、个人信息保护和加码消费欺诈赔偿等。这些新规定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例如,消费者的维权问题、金融、医疗、教育、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消费问题等,在实际实施中都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本文将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不足。

(二)维护社会秩序。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要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社会经济秩序起到重要的维护作用。

(三)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事情,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因此,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存在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包括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以及预付款消费问题等。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消费者同意。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配套的法规和措施,消费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面临着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问题。在目前阶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的帮助仍然有限。因此,管理部门需要从制度、法律、措施、企业责任和消费者自我防范等多方面解决这个问题。

(二)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退货。然而,在实际实施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确认程序、退货标准过于严苛等。因此,管理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让消费者能够真正受益。

(三)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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