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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12篇
大小:37.93KB 12页 发布时间: 2023-03-29 15:25:17 11.27k 10.6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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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已取得 市 区 街 亩(计 m2)的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该项目由拟组建的 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准)独家开发,现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组建 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经营该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甲方以现金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总股本的 %;乙方出资万元,具体以上述 街的 亩国有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占总股本的 %。

第二条

乙方确认投入 置业有限公司的 街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四至范围:本项目地块座落于市 区,东至 街,西至 街,南至 巷,北至 米规划路。

(二)项目性质:商品房开发。

(三)土地性质:住宅、公建综合用地,现有土地使用权年限为 年。

(四)土地指标:本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 亩(计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含地下室建筑面积),建筑密度不大于 %,现有审批建筑物限高 米(航空限高 - 米),其中:

1.一期用地 亩(计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上,其中包括居住面积 平方米、公建面积(网点) 平方米、物业用房 平方米、地下车库 平方米。

2.二期用地 亩(计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包括居住面积 平方米、公建面积(网点) 平方米、物业用房平方米、地下车库 平方米。

(五)土地现状:地块内已基本平整。

上述项目概况中的座落、四至范围、项目性质、土地性质、土地指标等另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以最新批准文件为准。

第三条

乙方确认已取得投入 置业有限公司的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部缴清,同时乙方确认该项目已取得以下批文、权证;

(一)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文物管理办公室的x文物[ ]号“ ”。

(二)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的x规选字 年 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规划局的 规土证字 年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沈规土证附字 年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书”。

(四)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办综二字[ ]59号“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纪要”。

(五)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长安寺公建、住宅建设项目通知书”。

(六)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的“关于长安寺项目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说明”。

(七)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房产管理局的拆许字( )第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八)乙方已于 年 月 日与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沈土出合字[ ]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九)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沈阳国用( )字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沈规建审字 年 号“建筑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

(十一)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卫生局的 卫预审字 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十二)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沈计投资便字第[ ]号便函。

(十三)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 ]人防立项字( )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项审批通知书”。

(十四)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沈人防质监审字 号“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通知书”。

(十五)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公安局的沈消审( )第( )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十六)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市计划委员会的计基 号《投资许可证》。

(十七)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取得 的批复。

第四条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投入到 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在具备本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的前提下作价 万元人民币。其中 万元作为乙方对 置业有限公司的出资,其余万元由 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土地转让款支付给乙方。

本协议乙方出资变更到 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乙方已设定了抵押,其抵押权人为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城中支行,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本息,债权到期日为 年 月。

乙方确认:本协议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已设定抵押外,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等已全部缴纳完毕,所有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等均已全部支付完毕,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时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着任何权利负担(已设定的抵押除外)。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三十天内,乙方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全面的地下文物勘探,并提供书面的《文物勘探报告》。项目一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费用归乙方承担,二期用地的文物勘探费用则由甲方或沈阳 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乙方确认乙方出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着"原地保护文物、遗址"的状况。 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本项目的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和遗址,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确认需原地保护的,导致本项目无法开发的,甲方退出本项目开发,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应在收到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确认需原地保护文物、遗址的文书后十天内,将甲方及甲方通过 置业有限公司投入到本项目中的所有费用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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