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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养老院经营模式7篇
大小:470.49KB 3页 发布时间: 2024-04-17 12:56:50 6.24k 4.2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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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一个养老项目要想成功,前期定位策划、中期的建设筹备、后期的落地经营都是决定因素,很多人不知道家庭养老院经营模式怎么制定合适,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模版,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家庭养老院经营模式1

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特许经营有很多类型,这里不再详述。在养老服务领域,常见的两种模式是商业特许经营和政府特许经营。

1.先说一说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通俗来讲,可以理解为“连锁加盟”。按其特许权的形式、授权内容与方式、总部战略控制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生产特许、产品-商标特许与经营模式特许。这其中,经营模式特许是养老服务领域应用较为成熟的模式,也是主要模式。

所谓经营模式特许,是指受许人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以及广告宣传,完全按照特许人设计的单店经营模式来经营;受许人在公众中完全以特许人企业的形象出现;特许人对受许人的内部运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具有很强的控制。

商业特许经营要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至少拥有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接下来说一说政府特许经营。

政府特许经营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公共事业、公共安全、社会福利的需要或法律的规定,授权企业生产某种特定的产品或使用公共财产或在某地区享有经营某种业务的独占权。这是与商业特许经营权相对立的广义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定义。

在养老服务领域,政府特许经营往往与PPP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

PPP是政府和社会投资人之间合作关系的总称,特许经营则属于使用者付费情形的公私合作。由此可见,PPP范围更宽泛,形式更加多样;特许经营和BT则是PPP的具体体现形式。而不论是PPP还是特许经营和BT,实质上都是政府将传统上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通过特别许可的方式交由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从而在政府和社会投资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合作关系。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很多养老PPP项目我们都可以认为是采取了政府特许经营的方式在运营。这里就不再列举详细案例了。

3.特许经营的优劣势。

优势有三点:

第一,和委托管理相比,养老机构投资人无需向专业运营商缴纳高额的管理费和大笔的人员工资福利费,如此便可以节约下来一大笔费用。

第二,对于养老机构投资人来说,这种模式下机构的管理权仍在自己手中,满足了中国人喜欢自己说了算的心理。

第三,新建养老机构获取特许经营权后,能让机构使用知名品牌,为机构披上一件光彩夺目的外衣,便于新建养老机构提升知名度。

不足之处在于:

第一,养老服务领域特许经营不像酒店那样成熟。在养老服务领域,特许经营更多的一种品牌的输出和管理模式输出。比如说《养老机构特许经营管理手册》,这样的管理手册在国内养老行业到处可见,提供的运营管理体系到底能给加盟的养老机构带来多高的入住率提升?特许人对于受许人又能提供多少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服务标准的督导?这些关键问题需要面对。

第二,从加盟方角度看,实行特许经营以后,养老机构的一切经营活动均受到限制,其只能按照特许人总部授予的经营模式进行经营,从而限制自己的创造力,更谈不上创立自己的品牌。特许人总部的政策和决策万一失误,还会影响加盟养老机构的经营。

家庭养老院经营模式2

委托管理

养老机构委托管理是一种非股权式的经营方式,通过养老机构投资人与专门的养老运营管理公司签署委托管理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养老机构投资人雇佣养老运营管理公司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承担养老机构经营管理职责。

1.委托管理的主要特点

作为代理人,养老运营管理公司以养老机构投资人的名义,拥有养老机构的经营自主权,负责养老机构日常经营管理,定期向养老机构投资人上交财务报表和养老机构经营现金流,并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管理报酬。

作为委托人,养老机构投资人提供养老机构物业使用权、建筑、家具、设备设施、运营资本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与财务责任。养老机构委托管理的核心是委托管理合同,它是双方权利与义务得以实现的保证。

2.委托管理的优劣势

先说优势。在养老机构投资者没有管理经验和其他资源储备的情况下,选择专业的养老运营管理公司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特别是在养老服务行业发展初期,初入行者对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不熟练,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交些学费给别人,把养老机构运营起来,这种方式还是值得的。

再说劣势。这种管理形式的缺点首先在于投资者必须将养老机构的管理权让给管理公司,因而对养老机构经营管理的控制大大降低。而且,聘请专业的养老机构管理公司往往需要支付高昂的管理费用和管理人员的开支,使养老机构的经营利润受到严重侵蚀。

3.委托运营模式的适用情形

(1)规模大的养老机构可选用国内外一线运营商

当前国内一二线城市大城市、特别是省会城市的极少数高端养老项目已经聘请国外知名养老品牌的运营管理公司来管理,这样有助于国内高端养老机构在建设和管理方面积累先进经验,为创立和发展我国自己的知名养老服务品牌提供借鉴和帮助。

但是,这类养老项目的投资者必须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且养老项目的预期效益能支撑住高额的管理费和外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同理,我建议国内高端养老项目投资人在与这些大牌管理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睁大眼睛认真反复地审研合同内容。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国外委托管理发展的相对成熟,因此委托管理的合同文本内容繁杂,文本很厚,往往有百页之多,因此养老项目投资人务必仔细审阅合同,否则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2)应选用对等的养老运营管理公司

所谓对等,一是养老机构投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即能付得起管理费,养得起管理团队;二是该养老运营管理公司必须要有养老机构实体,且拥有的养老机构要在业内有良好的业绩和品牌。

除此之外,我建议养老机构投资人一定要寻找与自己要托管出去的机构档次规模相对等的养老运营管理公司,比如说,你的养老机构是300张床位的高端养老机构,你就找一家经营业绩和品牌较好、拥有同等规模和档次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公司来管理。档次规模不对等的委托管理是不明智的选择,试想一下,如果让一家拥有中低端小型养老机构的管理公司去管理一家规模较大的高端养老机构,那么管理的程序、服务的标准、人才的配置都不匹配,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双输。

(3)不建议使用没有养老机构实体的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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