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7k
13.55k
请各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校舍消防设施开展排查,出具排查鉴
定报告。
具体按省公安厅(消防)印发的《**********》执行。
4.校舍防雷安全排查鉴定。
请各地气象部门组织防雷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对防雷装置开展排查,出具排查鉴定报告。
具体按省气象局印发的《中小学校舍防雷安全排查工作细则》执行。
5.形成综合性排查鉴定结论。
当地校安办根据各专业机构提供的校舍抗震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排查鉴定意见或报告,形成综合性排查鉴定结论,并按照附表要求,逐校逐幢建立登记表存档。
四、组织工作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工作由各地校安办统一组织,协调推进。
(一)确认排查鉴定机构资质。
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等部门分别牵头,印发省内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名录,供各地参考。
参与排查鉴定的省外注册机构,其资质由各地相关部门负责审检。
(二)委托排查鉴定工作。
各地校安办将本辖区内中小学以分片打包、排查鉴定与改造设计捆绑等方式,通过招投标、直接委托等办法,落实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建筑安全的排查鉴定机构,并由校安办或业主单位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原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可优先安排。
消防、防雷安全的排查鉴定分别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气象部门承担。
(三)统筹协调。
各地要先排查场址安全、后排查建筑安全。
校舍建筑安全涉及各专项排查原则上整合进行,分片同步推进,确保时间进度。
(四)建立校舍安全信息。
各地校安办(教育局)要建立和完善各校建筑安全档案。
要将校舍安全基本信息和排查鉴定结果及时录入“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加强排查鉴定统计报送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月报制度。
各地工作简报每月至少编发一期,每个县确定一名信息员,专门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努力保障排查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一)落实专项资金。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防止出现因经费问题影响排查进度和质量。
排查鉴定经费不得由学校自筹。
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负责。
(二)制订收费政策。
各市、县(市、区)要研究制订校舍安全排查鉴定的收费减免政策,有效降低成本,节约投资。
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服务性收费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价格、纠风等部门要坚决治理涉及工程的一切乱收费行为。
(三)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省、市、县(市、区)校安办要按照“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原则,组织对各级校安办人员、一线管理人员、排查鉴定机构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并保证质量。
技术力量不足的县(市、区),各地校安办要及时,上级部门要给予支持,合理调度。